公交坠江引反思,“车闹”该如何定罪?大法官这样说


2018-11-10 19: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客户端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 张尼)乘客坐过站与司机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15条鲜活的生命葬送……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带来的阴影犹在,全国多地类似事件引发各界关注。

  面对威胁全车乘客安全的“车闹”行为,是否有法律进行约束?违法行为又该怎样定罪量刑?乘客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一系列法律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资料图:11月2日,重庆官方发布公交车坠江前视频,视频中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 (视频截图) 资料图:11月2日,重庆官方发布公交车坠江前视频,视频中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 (视频截图)

  “车闹”到底该如何定罪量刑?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曝光后,“车闹”行为受到公众一致声讨,同时不禁要问“法律制裁在哪里?”

  就在本月,辽宁沈阳接连宣判了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3名被告人均获刑。这一结果令不少网友直呼“判得好!”

  9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也召开了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专门以“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系列典型案例为样本,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

  除了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会议上还介绍了多起类似案件审判情况。

  案件中的“车闹”行为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在判决结果中,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涉案人员行为。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资料图 记者 杨华峰 摄 资料图 记者 杨华峰 摄

  定罪量刑是否是“一刀切”?

  干扰驾驶员是否一定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院开来,并非全部如此。

  参与过类似案件审理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胡洋认为,判断被告人行为的危险性时,不能只考察其行为带来的损害结果,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不代表案发时公共安全没有处在危险状态中。

  但她同时强调,对于乘客抢夺、拉拽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均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论处,而要结合案发时公交车内状况(如乘客数量)、车外环境行驶速度等,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使公共交通处于危险状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也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典型重罪,要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判断,在高度危险情况下做出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应适当重判,起到震慑作用。

资料图:2014年7月16日下午,北京公交总队718路公交车总站举行“反恐演习”。图为公交车司机、售票员和乘客一同制服“嫌疑人”。 记者 金硕 摄 资料图:2014年7月16日下午,北京公交总队718路公交车总站举行“反恐演习”。图为公交车司机、售票员和乘客一同制服“嫌疑人”。 记者 金硕 摄

  是否可考虑“车闹入刑”?

  因为《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车闹”行为进行定罪,针对这类案件,法院在定罪量刑方面也存在“模糊地带”与难度。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建议,今后有必要完善制度、健全法律。针对类似事件,按照现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此类行为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他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可考虑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

  此外,可规定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有上述两款行为且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

资料图:11月5日,一位市民走上湖南长沙123路的公交车刷卡。近日,长沙部分新型公交车增设了驾驶室隔离装置,保障司机开车免受干扰。记者 杨华峰 摄 资料图:11月5日,一位市民走上湖南长沙123路的公交车刷卡。近日,长沙部分新型公交车增设了驾驶室隔离装置,保障司机开车免受干扰。记者 杨华峰 摄

  司机又该承担哪些责任?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公交车司机不顾乘客安危、与他人产生肢体冲突的做法,也受到公众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高级法官张能宝认为,公交司机不是普通人,他们对全车人的生命安全负有责任,不能像普通人那样参与打斗。其特殊身份下的职务义务不履行,会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应该予以约束。

  那么,法律又该如何约束驾驶员的行为?

  胡云腾建议,今后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离开驾驶位等都应包含在内。

  此外,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公交部门还应当从完善设施(加装隔离门、一键报警等)、配备安全员、加强对公交司机的心理疏导与应急培训等方面入手,预防类似悲剧发生。

  交通运输部日前就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

  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近期,全国多地已经纷纷出台类似措施,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例如,重庆多部门近日联合召开全面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稳定工作会议,要求各部门要督促相关运营企业加大投入力度为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隔离驾驶室、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等设施。

  此外,要设立驾驶员与乘客的安全警戒线,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标语,建立安全警戒线管理制度和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为规范,强力推行实施。

  目前,南京、北京、西安、武汉、长沙等多个城市也已推出或计划为公交车司机装上防护栏,保障驾驶安全。

资料图 记者 金硕 摄 资料图 记者 金硕 摄

  遇到“车闹”,乘客该怎么办?

  作为普通乘客,遇到“车闹”时应当怎么办?

  重庆公交车坠江的悲剧为公众带来的启示是:坐视不理的行为并不可取。

  那么,有没有法律来保护建议见义勇为者?

  事实上,《刑法》第二十条中就有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总则》中也明确,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法律专家看来,当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鼓励乘客制止“车闹”的行为。同时,可以研究无过当防卫是否适用于此类情况,从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让乘客能够“该出手时就出手”。(完)

  (原标题:公交坠江引反思,“车闹”该如何定罪?大法官这样说|刑事责任|公交车|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