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失窃物业赔偿是个好判例


2018-07-24 14:26 来源:工人日报

  锁好门窗出门,回家却发现防盗网被剪烂,大量物品失窃,广州白云区一业主因此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近日,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管公司对房屋失窃事件的发生存在较大过失而担全责,赔偿业主3万元。由于物管并非实际侵权人,故其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追偿。(见7月21日《信息时报》)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失窃房屋厨房窗户外的露天平台与消防通道的窗户连通,人员可从消防通道一侧出入露天平台,显著增加了平台两侧房屋的失窃风险和室内安保难度,且案发现场的摄像头并无视频信号,增加了盗窃案件的侦破障碍,物业公司就此存在较大过失,法院判处其承担全责是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的。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早在2003年已颁布施行,且至今已修订过3次,但揆诸现实,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与矛盾并未减少。物业本是服务型的市场化企业,但由于其服务管理处在相对封闭的区域内,且全面嵌入到社区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便具有了阶段性的垄断地位,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话语权优势,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则往往被主动回避,且一些物业公司在社区服务管理上还不断自我赋权,由此导致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加剧。

  此前在广州荔湾区某小区,由于众业主不满意前期物管的服务质量,经业主大会“双过半”同意选聘物业公司,选聘出新物业后,旧的物业公司却不愿撤出小区。业主一共打了18场官司,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将旧物业请出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本有法可依,但落实到具体的物业与业主,却成了难上加难的事。

  由此可见,在现实纠纷中,业主的话语权往往是微弱的。在此情势下,业主通过司法诉讼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既是一种理性行为,也是一种无奈之举。上述广州业主失窃物业赔偿案件是一个好判例,其向人们明示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渠道,也向物管阐释了责任边界和责任规范,这有助于理清物业与业主之间法定的权责利关系。

  燕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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