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案外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宣判


2018-07-04 14:32 来源:法制日报

  福建首例案外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宣判

  本报讯 记者赵文明 通讯员集法宣福建省厦门市一男子认为自己是法院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不是案件被执行人,与执行案件无关,故而拒不交付其实际占用的讼争楼房与场地,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导致案件长期无法得到执行。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福建省首例案外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一审判处上述案外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厦门某医院因与厦门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集美法院。2016年11月,集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厦门某建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某医院配套设施工程楼房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厦门某医院。判决生效后,厦门某建设公司因案外人郑某某强行占用该楼房及场地而未按期履行。2017年2月,厦门某医院向集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3月,集美区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厦门某建设公司及实际占用人郑某某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案外人郑某某到期仍拒不执行。2017年6月,集美区法院向郑某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郑某某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协助执行判决。

  因该配套设施工程楼房及场地占地面积广、堆放物品众多、往来人员复杂且存在安全隐患,不宜进行强制清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集美区法院遂以“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0月,郑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不法事实。案发后,郑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将厦门某医院的楼房及场地腾空并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协助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已履行完判决确定之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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