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婆”“姥姥”之争看著作权保护
“外婆”和“姥姥”之争的双方并非投稿或约稿关系,出版单位擅自将课文中的“外婆”改为“姥姥”,涉嫌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修改权。不过,教材出版单位并未侵犯文章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演绎权和汇编权。此次争论引发的文化讨论,让尊重作者文意和地方用语习惯的理念深入人心,其中反映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值得关注
最近,沪版小学语文课本中的一篇课文《打碗碗花》把原文中的“外婆”改为“姥姥”,引发热议。相关讨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从该课文本身来看“外婆”和“姥姥”到底哪个更合乎文意和语境;二是从文化的高度来看待普通话和方言的关系及文化传承问题。其实,此事背后还折射出有关权利与责任问题,即《打碗碗花》作者和出版单位间的著作权问题。
在诸多知识产权制度中,著作权制度与文化有着天生紧密的关系。著作权制度的本质就是调整大文化语境下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创作及传播,体现的是文化的核心价值及其实际利益分配的法律规则,即为文化中的具体法律关系提供理性的解决方案。从这个角度来看,“外婆”和“姥姥”之争实际上已涉及教材出版单位使用作者已发表作品产生的著作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这种使用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外婆”和“姥姥”之争中的出版单位为的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争议的散文也属于短小的文字作品,将散文规范地署上文章名和作者名进而编入课文且给作者支付报酬,一般不会产生著作权争议。
作为著作权人的作者,享有诸多具体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就包括修改权,即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在作者和出版单位建立投稿或约稿关系的情况下,出版单位通常根据彼此间的出版合同或发表协议来约定出版单位享有一定的修改权,只要未超过合理限度,通常都不认为出版单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但“外婆”和“姥姥”之争的双方并非投稿或约稿关系,而是教材出版单位依据法定许可制度自动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要求规范使用、原文使用,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并没有通过协议或法律让渡给出版单位。所以,出版单位擅自将课文中的“外婆”改为“姥姥”,超出了法定许可的限度,涉嫌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修改权。
不过,在“外婆”和“姥姥”之争中,教材出版单位并未侵犯文章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演绎权和汇编权。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本意是指歪曲、篡改原文达到曲解本意的高度,与修改权指向的对原文修改达到完善的目的和行为特点并不相同。“外婆”和“姥姥”词语调换,虽未尊重原文作者原意,使文章的语境文化和地方用语习惯有所改变,但仅仅是用词的擅自修改,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文使得文意曲解的高度。
从著作权人享有的演绎权来看,一般是指著作权人就其作品享有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权利,是一种著作财产权。“外婆”和“姥姥”之争中的出版单位使用已发表作品,除擅自修改外,并未作著作财产权意义上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使用,不应落入演绎权调整范围。另外,著作权人享有的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在该争论中也不涉及,因为教科书出版单位享有法定许可的汇编短小作品权利。
“外婆”和“姥姥”之争引发的文化讨论,让尊重作者文意和地方用语习惯深入人心,其中反映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值得关注。知识产权不仅关乎公民个体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还关乎国家创新环境的营造发展。我国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有十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已得到大大提升。可以预见,当尊重、维护知识产权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当创新产业蓬勃发展,当知识产权成为国家的核心竞争能力,我国必将完成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历史转变。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丛立先
原标题:从“外婆”“姥姥”之争看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人|演绎权|姥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