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共同犯罪中帮助犯问题突出
□ 本报记者 徐 鹏
□ 本报通讯员 段格林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记者获悉,2017年山东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07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3025人,较2016年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增长显著,2017年在同期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增至的37.2%,与2013年相比增长近6个百分点,案件数量比2013年增长141.9%。毒品犯罪活动中因帮助行为入罪的问题突出,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审判中发现,有不少毒品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并非毒品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有的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被利用、有的出于‘江湖义气’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协助、有的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超出自身‘合法业务行为’参与到了毒品犯罪中。”山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韩芳丽介绍。
只讲哥儿们义气法治观念淡薄
2015年1月,林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罗某某、“阿中”(在逃)等人在广东省普宁市租用他人房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月12日,罗某某在林某某的安排下,与“阿中”等人用厢式货车将已制造的毒品成品、半成品及制毒工具向他处转移。
当车行至广东省揭阳市普惠高速公路某收费站时,见有公安人员执勤,即弃车逃跑。公安人员从车内查获脱水机、真空泵等制毒工具、晶体3袋共重92800克、固液混合物16桶。经检验,缴获的晶体及固液混合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5年1月16日,林某某购进125千克麻黄素。后林某某与罗某某、“阿中”等人将该麻黄素运至陆丰市博美镇一处房屋用于制造毒品。在林某某的安排下,“阿中”等人负责制造毒品,罗某某负责帮助搬运物品和看管。1月27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屋处将林某某、罗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振荡器、真空泵等制毒工具、晶体1袋重20800克,固液混合物7桶、固液混合物7盆和固液混合物2杯。经检验,缴获的晶体和固液混合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帮助林某某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885900克。
最终,法院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万元。
“本案系一起帮助运输、制造毒品的典型案例。”山东省高院刑一庭庭长谢萍说,被告人罗某某由于与被告人林某某关系较好,在明知林某某是制造毒品的人员,仍然帮助林某某运输、制造毒品,罗某某主观上只讲“哥儿们义气”,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犯罪。鉴于其在共同的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仅实施了有限的帮助行为,系从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出租车司机为挣钱帮运毒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曾多次向张某某、苏某某、李某等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76.09克。被告人李某多次为苏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提供租乘服务,其中,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驾驶出租车伙同苏某某在新泰市银河路北头“新科化工”附近以300元价格向吴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4克。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李某在新泰市多处多次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2.7克。
2016年2月,李某向王某打款1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85克,但由于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收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苏某某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协助,与苏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向王某打款1万元购买毒品,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收到毒品,该起犯罪系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谢萍介绍,本案系一起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多次其提供交通运输帮助的典型案例。
“李某系出租车司机,为苏某某贩卖毒品提供运输服务,赚取出租车费,其行为具有业务性。但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苏某某多次指定租乘李某的车辆前往毒品交易地点,李某对苏某某租车的目的系明知,两人多次搭档,形成了相对密切的合作关系,明显超出了合法‘业务行为’的范围。”谢萍介绍,李某明知苏某某租乘其车辆是进行贩毒活动而表示同意,对促进苏某某的贩毒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构成贩卖毒品犯罪的共犯。
本报济南6月25日电
原标题:毒品共同犯罪中帮助犯问题突出|共同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