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5月17日电(记者 胡哲斐)2018年5月17日上午9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上午庭审中,多名证人出庭接受问询。
今年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保姆纵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莫焕晶被判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庭调查环节,莫焕晶在陈述其上诉理由过程中表示认罪,但提出本案后果的发生不是其所想看到的。审判长概括莫焕晶上诉状主要内容:一审认定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及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莫焕晶案发后在现场等候,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辩护人主要就莫焕晶到被害人家从事住家保姆的时间、与被害人一家的关系、放火的动机、点火的方式和过程、事先有无扑火的准备、起火后有无灭火或救人的行为、具体采取了哪些行为、案发时所使用的手机及案发后辨认现场等情况进行发问。莫焕晶承认放火事实,辩称与被害人一家相处甚好,其点火是因为当日凌晨赌博输钱,想点小火再扑火试图再次借钱,事先准备水桶,有试图用水扑火但因紧张而摔跤未能成功、用榔头敲击女孩房窗户玻璃、电话报警、向保安求救、电话通知林生斌等行为。
检察员主要就莫焕晶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为何未交代放火行为、放火及盗窃动机、个人欠债情况、何时开始赌博、一审认定的放火及盗窃事实是否正确、案发前用手机搜索浏览点火内容相关的网页、起火后为何没有用水桶泼水灭火、为何报警时间晚于朱小贞(受害者)的报警、为何在辨认现场时才想起来曾经摔倒致头晕等进行讯问。莫焕晶承认放火罪行及一审认定的盗窃事实、2012年开始赌博、因为赌博输钱产生盗窃念头、不清楚债务情况,并辩称首次接受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是想回到现场和被害人沟通,因摔倒导致未能用水桶灭火。
合议庭成员针对莫焕晶在纵火前手机所放位置进行询问。
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传唤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到庭作证。
首先,分别传唤证人吴某、黄某某到庭接受询问。吴某、黄某某作证称,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于2017年6月22日5时17分许携带装备进入起火建筑,后在保安带领下乘坐电梯到17楼,得知室内有人,即利用室内消火栓接上水带组织内攻,先后搜索保姆房至厨房,内攻推进至厨房时,黄某某发现水压开始下降,无法满足灭火需要。辩护人对证人吴某、黄某某就当时进入现场的过程、是否遇到一女子要求跟同上楼、是否向保安了解房内被困人员情况、所接到的救火指令内容及与指挥部的沟通过程、有无了解房屋内部结构、救援方案及实际进攻方式、现场水压不足情况及解决方案、如何处理救人和保护消防员自身的矛盾等进行询问。检察员针对吴某、黄某某所接到指令情况、救援方案及进入火灾现场方式的选择、现场火势及能见度、房间内灭火搜救过程、消火栓水压变化及应对方案等进行询问。合议庭对消防员在一楼电梯口所遇到女子是否为被告人莫焕晶的情况进行核查。吴某、黄某某分别进行回答,并强调火灾现场情况紧急,消防战士根据指令分工配合、科学救援。
证人宋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其带领三名消防战士组成内攻组,由于水压不够,利用沿楼梯铺设的水带再出水枪灭火,在灭掉明火后发现北侧靠东房间床边有四名被困人员等情况。辩护人对宋某某就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与指挥部沟通及请求对水枪加压的经过、指挥部有无提供具体被困人员信息和房屋结构、水压恢复正常与搜救到被困人员的间隔时间、发现被困人员的情况、现场有无对被困人员进行心肺复苏、有无与被害人亲属对话等情况进行询问。检察员对宋某某所收到的救援指令内容、到达火灾现场时的情况、最终灭火所使用水枪的水源、进入火场后搜救顺序、发现被困人员的房间方位和生命体征状况及救护措施等问题进行询问。合议庭就消防人员当时对被困人员进行心肺复苏的位置进行了核实。宋某某对上述问题予以回答,并强调由于水压不够,利用沿楼梯铺设水带灭火,以及在北面房间发现被困人员后命令消防人员对被困人员进行过心肺复苏,并即送上救护车。
证人赵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其到达蓝色钱江小区铺设水带,后又持水枪到18楼火灾现场转移被困人员,进入房间时看到已无生命反应的一大三小共四名被困人员。辩护人对赵某所接到指令内容、获得指挥部反馈信息情况、是否知道现场有人被困、搜救具体经过等进行询问。检察员对赵某就当时房屋内的火势情况、灭火的具体分工、被困人员的搜救过程进行询问。赵某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称其帮助铺设完水带后,到现场替换队员并协助转移被困人员。
对证人询问尚未结束,11时5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庭审定于12时45分继续开庭。(完)
原标题:“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庭审情况通报:多证人接受问询|黄某某|吴某|水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