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持‘绿卡’人员需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的消息受到广泛关注。上海警方21日23时许在其官方微博平台发布消息,对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关问题作出解读。
上海公安机关表示,该项规定并非新政。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
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
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
警方表示,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要办理注销户口登记。幷未在外国长期定居的,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应当注销户口人员。
上述人员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根据本人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提供外国护照;出国定居人员需提供载有移民、定居、获得外国居留权等事由的外国签证。上述两类人员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如需他人代办,必须委托律师办理或者公证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经调查,掌握当事人持有住在国签发的载有移民、定居、获得永久居留权等事由的签证,以及长期在外国居住生活的事实等证据,认定其确属在国外定居的,方可注销其户口。
出国注销户口后能否恢复?上海警方表示,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其中,具有华侨身份的,由上海市侨办进行审批;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