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徐州市民刘女士查询自己银行卡余额时发现,存款少了6万多元。刘女士立刻报警。在警方要求下,银行查到刘女士的账户,在同年8月24日至27日之间,被他人在深圳分21次取走60900元。
银行初步判断,刘女士的银行卡被他人伪造盗刷。但警方经过四个多月调查,依然未能破案。期间,刘女士多次找银行协商赔偿事宜,遭银行拒绝。此后,刘女士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第一次庭审时,银行代理人表示,刘女士银行卡被盗刷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本案并未结案,应先等警方破案。
刘女士代理律师则认为,刘女士在2012年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此次也是储蓄合同纠纷。不法分子通过某种手段窃取了银行卡内的存款,与本案储蓄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侦破对储蓄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不能构成阻碍,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侦破结果为依据。
“据我们了解,2015年1月1日银行才开始推广芯片卡,大量的换卡工作也是从2015年才开始,磁条卡被复制、盗刷的情况很普遍。”刘女士代理律师认为,刘女士磁条卡被复制盗刷,这属于银行内部的设备缺陷。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终端设备,避免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取储户资金。故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刷储户资金,刘女士的涉案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复制并盗刷,系银行技术设备不完善及刘女士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双重原因造成。因此,在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就涉案银行卡因被盗刷产生的61242.50元损失,应由刘女士和银行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此后,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应一次性赔偿刘女士人民币30621.25元。11月17日,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目前该判决被二审法院维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