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北京11月14日电(冷浩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依法有效预防和惩处高空投掷物体和坠落物体、有效保障人民“头顶安全”的16项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高空抛掷物品和坠物事件的不断发生,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掷物品和坠物的社会危害性,预防与处罚相结合,加强源头控制,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障人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强调,应该明确区分高空投掷物体和高空坠落物体。两者在主观责任和社会危害性上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责任上也应加以区分。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充分利用刑法的现有规定。对故意高空投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具体情况从重处罚。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地发现和认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他们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架子、悬挂物坠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追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毁弃、伪造或者拒绝提供相应证据,致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把预防和惩治高空投掷物体和坠落物体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应当发挥其在诉讼资源治理中的参与、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完善防止高空抛掷物和坠物的工作措施,形成有效的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掷物和坠物,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