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驾车伤人儿借钱代赔 “父(母)债子还”非法律规定


2019-09-02 13:48 来源:长江日报

武汉蔡甸的陈女士驾摩托车撞伤人无力赔偿,其子李某借钱代母赔偿。8月31日,蔡甸区人民法院法官为李某点赞的同时表示,子女力所能及自愿为父母还债是正能量,但民间“父(母)债子还,天经地义”的说法并非法律规定。

2018年10月8日,年过七旬的陈女士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卖菜,路上与年近六旬的刘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某及坐在车上的妻子江某某及孙子小刘3人受伤。陈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刘某某、江某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0万元,由于双方车辆均系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家庭经济困难,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了4万元后,其余费用均由两名伤者自行支付。

调解员在收到网上诉前调解申请后联系陈女士被拒,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年龄较大,调解员通过当地村委会干部联系到陈女士之子李某。李某表示,其母本人无力赔偿,她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其3万余元医疗费还是3个子女出的,所以对此事有抵触情绪。

经反复调解,双方达成初步协议,按事故责任主次,费用按比例进行分担,扣减陈女士自己花费的医疗费中刘某某与江某某应该承担的部分,考虑到双方经济状况,保险公司同意双方应该由刘某某承担的1.6万元,以及应该由陈女士承担的2.4万元,均按照每年返还2000元直至返还完毕,陈女士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刘某某、江某某赔偿医疗费共计3.5万元,双方之间就此交通事故赔偿再无争议。

调解员找陈女士儿子李某希望他当案外人担保。李某不仅答应为其母赔偿作担保,而且表示愿意代母赔偿。后经过多方筹措,李某代母凑齐了赔偿款3.5万元,赔给了刘某某、江某某。

蔡甸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娟说,俗话说:“父(母)债子还,天经地义”,此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子女只有在继承父母遗产时,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父母在世时,是各自对自己债务负责,如果父母去世,子女对父母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不超过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当然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因此,父(母)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