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留95万赔款家人缺乏信任遇分割难题


2017-06-07 15:55 来源:成都商报
  父亲去世后留下了8岁的幼子明明,以及近百万的死亡赔偿金。围绕这笔钱,孩子的生母和爷爷奶奶起了矛盾,双方都想监管这笔钱,但彼此又对对方的监管不服。矛盾无法化解,不得不诉至法院。

  近日,泸州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就遇到了这样的棘手事。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江宁法庭积极探索,将明明的财产监管权转移到了第三方,由明明所在的纳溪区棉花坡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代行监管职责。

  父亲去世 留下95万赔偿金

  直到现在,明明仍无法完全明白,围绕在自己身上所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明明的父亲张龙,是一名幕墙维护工,长期需要高空作业。不幸的是,在一次作业中,张龙不幸坠亡,留下了8岁的明明。有点特殊的是,明明的家庭关系相对复杂。事发时,明明和父母一起生活,但父母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另外,母亲刘英此前还有婚史,并留下了三个孩子。明明爷爷张发明、奶奶李素珍则长期和另外一个儿子一起生活。相关证据显示,在这之前,张龙和其父母关系很一般。

  张龙去世后,在争取赔偿金上,刘英、张发明、李素珍暂时结成了同盟。95万元赔偿款是一个协商后的结果,没有经过司法程序。根据当初的赔偿协议,95万元赔偿款一次性转到了张发明的账户上。此后,张发明又转了20万元到明明母亲刘英的账户。另外,处理张龙后事,还花了10万元。明明则继续和母亲一起生活。

  分割难题 彼此缺乏信任

  最先对赔偿金不放心的,是明明的母亲。今年3月,刘英以明明名义将张发明、李素珍诉至纳溪区法院,请求对余下赔偿金进行分割。

  在刘英看来,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张发明、李素珍育有两子,张龙为次子。张龙和哥哥素来不和,生前和哥哥及父母几乎已经断绝来往。张龙去世后,张发明、李素珍火速开始在农村盖房。这使得刘英担忧,赔偿款可能很快就会被明明爷爷、奶奶挥霍一空。

  同样,对于刘英,张发明、李素珍也有看法。在和张龙同居前,刘英已和他人育有3名子女。办完张龙后事后,刘英带着明明,和之前所生的大儿子一起共同生活,家庭关系复杂,家庭负担也很重。张发明担心,将赔偿金分割给明明后,实际掌控人仍然是刘英,“万一对方将款项用于其他家庭成员的开支,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95万元既包括了张龙的死亡赔偿金,也包括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等一系列项目。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可以各归所有,但死亡赔偿金只能参照《继承法》按照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割,但由于此前的赔偿案并未经过司法程序,各个款项金额并不明确,是一笔糊涂账,精准分割存在困难,再加上双方互不信任,有点棘手。”承办法官周文婧说。

  在受理了该财产分割请求后,法院当即对张发明的账户进行了保全,此时,账户内只剩下30余万元。

  第三方介入 关工委代为监管

  根据现行法律,刘英虽没有和张龙办理结婚手续,但作为明明生母,其法定代理人身份不容置疑。由她履行监护人职责,对明明财产进行监管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周文婧思考得更多,“目前情况来看,由明明母亲履行监管职责,确实存在危及明明利益的可能性。一旦处理不当,则可能引发次生矛盾。

  最终,引入第三方机构代为监管的设想,在法官脑海中逐渐成形。在周文婧努力下,明明所在的纳溪区棉花坡镇关工委愿意介入。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该财产分割请求之诉最终以调解结案。在法庭主持下,张发明、李素珍决定再支付30万元给明明,并同意该笔款项由该镇关工委参与监管。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全程参与处置此事的棉花坡镇关工委常务副主任蒋吉权表示:“从关心、保护未成年人这个角度,我们责无旁贷。但由于是第一次遇到,确实没有经验。为此,我们还专门请示了党委、政府,并和法院、银行进行多次沟通。既要考虑合法性,也要在可操作性上进行全面把握。”

  目前,纳溪方面的这一模式为,以明明名义将30万元用定期的方式存入银行。所有支出,需经关工委审核把关并出具证明后,银行才会放款。整个监管将一直持续至明明年满18周岁。而对于分割后的剩余赔偿款,部分属于张发明、李素珍应得的赡养费和参照《继承法》该得的死亡赔偿金。而对于其此前转给刘英的20万元,则作为明明18岁前的生活、学习用费。对此,各方均表示认可。

  法官解读

  法院能否裁判第三方介入?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不到依据

  周文婧表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只明确了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时的处理情况,“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可以依据相关单位申请,撤销被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这种规定均是一种形成不良后果后的事后补救。现实生活中,往往还存在当未成年人基于分割死亡赔偿金、继承、接受赠与等事由获得大额财产时,若此时的监护人因种种原因已不适合作为财产监管人情况时,在制度设计上如何未雨绸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值得思考。”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经过法院努力,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假设法定代理人的母亲坚持要求明明的财产履行监护,法院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径行裁判由第三方介入?对此,周文婧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确实寻找不到依据,“但司法确实需要体现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优先等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当前立法上的某种不足。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上,从立法角度看,这一块仍有探索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