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食药监局与检察院全面建立监督协作机制


2016-08-03 15:28 来源:中国企业家新闻网

  人民网济南8月2日电 记者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该局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建立起食品药品监管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

  《意见》提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创新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方式,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机制,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依法、规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督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提供应有的司法保护,促进执法人员积极查办食品药品违法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

  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纠正;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移送而不移送犯罪案件,应当督促移送。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为保证协作配合落到实处,《意见》同时确定健全和完善6项工作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联合挂牌督办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遇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以及舆论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与检察机关挂牌督办,必要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共同做好线索研判、案件定性,提供司法协助。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案件,可以调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卷宗,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

  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并逐步实现网上线索移送、受理、监督;

  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

  业务交流机制。

  工作联络机制。检察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自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举措和工作进展情况、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情况,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大、复杂、疑难及其他问题。(宋翠 王之香 张子欣)


责任编辑:刘晓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