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科技成果转化奖金,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科技界反响强烈。
5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财税58号文”),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去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提出了一个困惑:科技人员的科研奖金要被列入工资扣税,而且税率往往比较高,这很大程度上打击了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当时,钟南山建议,可以考虑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对科研奖励按照20%的偶然所得税率一次性扣税。
而有人算了笔账,“财税58号文”实行后,针对科研奖励的税负可能比按照20%的偶然所得税率一次性扣税的税负还低。假设某科技人员当月工资为1万元,科技成果转化奖金为10万元,如果不享受财税58号文,按照目前的税收规定,其所缴纳的税款应当是34420元,实际税负31.3%。那么依据财税58号文,其所缴纳的税款应为14270元,实际税负13%。
原标题:“财税58号文”减负 科技人员获得感增强|科技人员丨科技企业孵化器丨节能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