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阴阳合同”逃税行为套上“紧箍咒”
影视明星高收入是市场导向的结果,但一切在法律范围内取得的收入都应该依法缴纳税款。遏制偷逃税的恶劣行为,除了要强化法律惩处导向和增强人们的依法纳税意识,还应当从制度层面给这一行为套上“紧箍咒”
日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所谓“阴阳合同”,是一些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以便收取佣金,为买卖双方出具两份交易金额大小不同的合同,其中“大合同”中的交易数目只需买卖双方心知肚明即可。同时,交易金额小得多的“小合同”则用来应付登记纳税。这样一来,“阴阳合同”就具有了两大特点:一是特别适用于交易金额较大的商业行为,二是为了偷逃应缴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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