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综艺节目版权纠纷频发 授权难还是版权意识差?


2018-07-05 14: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客户端北京7月5日电(袁秀月)近日,音乐人李志发文,直指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经授权就翻唱了他的歌曲,并提出索赔300万。此前,在2017《明日之子》巡回演唱会时,李志就曾因毛不易演唱歌曲未获授权,而在微博抗议。

  这并不是第一个出现版权纠纷的音乐综艺节目,《跨界歌王》《歌手》《中国新歌声》等都曾发生过侵权事件。音乐综艺节目侵权频频发生,是难获授权还是版权意识差?创作者又该如何维权?

  李志抗议《明日之子》侵权

  《明日之子》是腾讯视频推出的一档音乐综艺节目,去年9月第一季完结,毛不易获得冠军。

  今年初,在2017《明日之子》巡回演唱会洛阳站时,毛不易曾演唱李志的歌曲《关于郑州的记忆》,因没有授权,李志曾在微博发文抗议。后演出方对李志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近日,双方纠纷再起。《明日之子》第二季,歌手邱虹凯翻唱了李志的原创歌曲《天空之城》,但并未取得授权。

  对此,李志表示,要向《明日之子》索赔300万,其中100万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权费用,100万是年初的演出侵权费,100万给其他被侵权的音乐人。

  他还称,曾有自称“文静”的工作人员发来邮件,表示因找不到联系方式而未提前获得授权。李志认为,此说法不合理。

  随后,《明日之子》的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发表声明,表示“文静”并非其工作人员,《明日之子》第二季音乐版权由出品方统一负责,相关歌曲版权早已在节目开播前就与版权方进行沟通,双方也已达成共识。

  此声明遭到李志质疑,他表示,开播前并没有任何人跟他沟通。

  律师:《明日之子》或侵犯李志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未经歌曲的著作权人李志许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制作方授意歌手翻唱其歌曲,并在腾讯视频上播出,应该是侵犯了李志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明日之子》和李志的纠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表示,如果没有署名,还会侵犯李志的署名权。

  不过,张中辉律师也表示,被侵权人在网上进行维权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则构成诽谤,受害人会起诉侵犯其名誉权,公安机关也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李志向《明日之子》索赔300万是否合理?张中辉律师表示,这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侵权,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当然,口头上怎么说无所谓,真正起诉,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理性维权。”张中辉律师称,因为根据有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起诉要求数额太高,法院判决部分胜诉,可能还要负担多交的诉讼费用。

  音乐综艺节目侵权不是首例

  近年来,音乐综艺节目层出不穷,但节目中的歌曲版权操作却屡屡出现问题,版权纠纷不断。出现问题后,很多综艺节目的做法都是“先上车,后买票”,遭到不少观众吐槽。

  5月13日,高晓松就曾指责《跨界歌王》,称节目中徐静蕾翻唱的《恋恋风尘》并未取得授权,也没标注词曲作者。后节目组就此事发表道歉声明。

  没过几天,吴秀波在《跨界歌王》演唱的歌曲《儿时》也遭到了原词曲作者的质疑,称其未获得授权,还在某音乐平台付费下载。后节目组就此事发表声明,称相关歌曲将暂时下架。

  不只是《跨界歌王》,去年2月份,高晓松还曾发文指责《歌手》,在第五期节目中,张杰演唱的歌曲《默》未经过授权就擅自演唱,侵犯了词曲版权。同一天,《弯弯的月亮》词曲作者李海鹰也发声,指责《歌手》不尊重音乐版权。

  去年1月,湖南卫视还曾因侵权收到律师函。歌手迪玛希曾在湖南卫视的两个节目中演唱维塔斯的《歌剧2》,但都未获授权。维塔斯方在律师函中要求,节目撤回并删除《歌剧2》内容。

  版权意识差还是获取授权难?

  音乐综艺节目侵权频发,是难以获取授权还是版权意识差?记者梳理案例发现,两者都存在问题。

  对于市面上的音乐作品来说,其版权多在音著协、版权代理公司或个人手中。

  音著协全称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专门维护词曲作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著协实行会员制,很多词曲创作人都是音著协的会员,其作品也委托音著协管理。

  对于很多音乐综艺节目来说,他们可以向音著协申请授权,获取许可后进行使用。

  不过,节目只向音著协支付版权费也并非万无一失。去年3月,《中国新歌声》有关《寂寞是因为思念谁》的版权纠纷中,词作者沈庆就表示,自己虽然是音著协的会员,但曾就部分作品向音著协写过书面说明,要求得到本人许可才能授权。

  早在2013年,某音乐综艺节目选手翻唱阿肆的《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被指侵权,节目组回应称,已向音著协交过版权费,但阿肆所属摩登天空却表示,他们从未授权过音著协代理。

  灿星制作的副总裁陆伟曾表示,他们会预留出版权费用,但目前的版权市场的确混乱,有时候“想交钱都困难”。

  不过相对于侵权方,维权方更难。对于版权在个人手里的创作者来说,很多人都只能在微博上进行维权,影响大的可以得到很多关注,并顺利解决,但很多都是不了了之。

  而对于侵权,音乐综艺节目的做法和重视程度也不一。有的会积极反应,李志就表示,某音乐综艺节目翻唱了他的作品,节目组及时沟通,最终在开播三个小时前完成授权。

  其实,除了节目外,进行翻唱的歌手也不能完全脱开关系。张中辉律师也表示,节目制作方未经授权,安排歌手翻唱他人歌曲,应该是节目制作方和翻唱歌手构成共同侵权。

  “‘先上车,后补票’,固然提高了效率,但是秩序可能更重要。”张中辉律师直言,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提高大家“讲规矩”的意识,此外也要尽可能疏通中间环节,比如充分发挥音著协的中介作用,“在网络时代,找到著作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该不算太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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